葛宣哲(右一)与苏黎世大学同学合影。作者供图
来苏黎世求学已有4个月,宁静、美丽是这座城市留给我的主要印象。在苏黎世,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并不常见,取而代之的是三、四层古朴精致小楼。即便身处市中心,也少有喧嚣感,郊区则更为安静,景色宜人。苏黎世曾被评为“全球最宜居的城市之一”,我想它的魅力就在于蕴都市风光于自然山水之间。
我本科在苏州大学就读,现在在苏黎世大学学经济,有时我会和朋友开玩笑说,自己本硕都是“苏大”的。苏黎世有两所闻名遐迩的学府——苏黎世大学和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他们毗邻而建,建筑风格颇为相似,主楼是圆弧穹顶,室内随处可见欧式雕塑和柱式拱门。两所学校不仅地理位置相邻,学习资源也连在一起,每学期我可以注册为隔壁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的学生以选修课程。留学至此,学校优质的课程、雄厚的师资以及对学生颇高的学习要求令我受益匪浅。
学期初,我申请进入了金融系的一个项目,它给学生提供将投资理论运用到真实市场的学习机会。我被录用在项目的宏观组,从中接受了高质量的训练,帮助我加深了对专业的理解。学习的日子相当充实,即便我失去了周末的娱乐时间也是值得的。
瑞士的官方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我所在的苏黎世属于德语区。有趣的是,大部分当地人都会说英语,而且说得非常流利。
这4个月以来,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我只用英语便可应对自如。不过,据我观察,大部分工作岗位还是会将德语或法语流利作为录取的必要条件,多语种沟通在这里较常见。
每一个中国留学生似乎都能在外练就厨艺。在饮食方面,苏黎世本地餐食价格偏贵,口味也不符合我的“中国胃”,于是自己做饭便成了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既节省费用又能锻炼我的厨艺。
碰上有集体活动的时候,我会和朋友去本地中餐馆吃一顿,有几家餐馆味道正宗,能满足我们的味蕾。
刚到苏黎世时,我还在适应环境,期间有些许焦虑。4个月过去,我已经能沉下心来明确目标、专注向前,对自己未来的留学生活多了一份自信与从容。
(作者:葛宣哲,系苏黎世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生)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